有学者把行政权力设置的正当性标准确定为完善产权制度,认为此标准是行政权力是否符合治理目标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体化,强调依此标准调整和重构权力清单。
[5] 汪劲:《新〈环保法〉公众参与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环境保护》2014年第6期第22页。当然,这个规则并非法定,而是类似一种公共性契约。
[29]对于500kV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上诉人(业主委员会,原告)认为市环保局审批过程中不应以专家咨询会替代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开展公众参与,电力公司在编制环评报告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开展不符合法定要求。其中,横轴表示行为的拘束程度,即法律规定要求行政机关举行公众参与行为义务的强烈程度。图2左边粗线部分的表格反映了该文献的内容。[25]2005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向北京市环保局报送垃圾焚烧发电厂环评报告书,计划选址于六里屯垃圾填埋场南侧。[35] 与此同时,由于因社会运动发生在前,因此,行政机关听取的主要是构成抗议者主体的市民的意见,在为了消除不满(阿恩斯坦八阶梯论中的第二阶梯)的首要目支配下,便不是或者不能是全面听取各种意见。
[7] 吕忠梅:《环境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第13页。[36] (4)进入程序的方式 市民为何参与到城市环境相关的程序中去。具体而言,有的清单充当搬运工,抄袭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未进一步细化和解释行政职权。
[24] 申海平:《权力清单的定位不能僭越法律》,载《学术界》2015年第1期。建立权力清单备案制度,将同级政府制定的权力清单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审裁判文书266份,二审裁判文书145份,再审裁判文书20份,执行文书6份。[64] 张步峰:《正当行政程序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88页。
如果权力清单制定主体是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等规章制定主体时,理论上权力清单也可能为规章。[48]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02页。
如此可以集中专业力量和法治人才,统一标准,提升清单制定水平,防治部门狭隘利益。作者简介:黄学贤,法学博士,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12] 参见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8行初1207号行政判决书。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把政府的职能重点定位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五个方面。
落实目标的措施不平衡、不全面。研究司法裁判文书,获知法院适用权力清单不积极,定性不明朗。完善权力清单的解释制度,制度主体加强解释。[32] 早期地方政府提出的权力清单,包括行政权力清单和党组织及其领导成员权力清单,本文讨论的权力清单只指行政权力清单。
[45] 于琳琳:《地方政府权力清单的多维度诠释》,载《重庆社会科学》2015年第11期。为避免部门间推诿扯皮,原则上坚持一类事项由一个部门统筹,形成统筹部门为主、多管辖部门协调的局面。
[63]以上的困境和症结包含了清单制定程序背离程序法治的问题。[13] 参见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17)湘0528行初26号行政判决书。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确立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为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主要任务,并把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作为其中具体措施。其中有5份裁判文书,否定清单法律属性的法院为同一基层人民法院[10],该院认为权力清单只是没有法律属性的清单,行政职能部门应依法而不是依清单行使权力职责。刘益浒,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博士研究生。[42] 目前无全国性的《行政程序法》,部分省市制定了《行政程序规定》,更多的行政程序规范散落在诸多法律文件中。审核确认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地方实践推动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出台一系列文件推广权力清单制度,推广过程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权力清单制度的起步阶段,以2013年11月15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34]为标志。
实现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科学化、规范化,不仅要梳理汇总现行法律规范的规定,而且要在现有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发展与完善。成都《意见》强调制定权力清单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但是权力清单前三项功能,仅靠梳理汇总现行法律规范中的行政职权难以实现。
2015年3月《指导意见》要求优化权力运行流程达到科学化、规范化程度,强调按照透明、高效、便民原则,制定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切实减少工作环节,规范行政裁量权,明确每个环节的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提高行政职权运行的规范化水平。[50] 朱新力,余军:《行政法视域下权力清单制度的重构》,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4期。
[54] 朱新力,余军:《行政法视域下权力清单制度的重构》,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4期。以上文件强调清单对行政权力的规范约束力,不单是行政机关的自制力,更多是纳入法律制度范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力。
三是权力清单的编制主体是地方政府机关。[18] 这个案号为(2016)粤0204行初21号的案件,原被告均提出了权责清单,原告不信赖清单而被告信赖清单。便民,就是简化中间层次,推行扁平化管理,选择最有利于民众受益的方式确定管辖层级。案号为(2015)青羊行初字第180号一审案件,法院依据权力清单将省人社厅享有的省直管单位职工退休审批权下放给省社保局的规定,认定省社保局对涉案事项有管辖权,是适格被告。
[28] 林孝文:《地方政府权力清单法律效力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7期。还要加强顶层设计,弥补权力清单制度立法依据不足、规范性不强的缺陷。
应然状态的先天性设计缺陷主要表现为因强调自上而下政治动员式推进方式造成的重效率轻质量、重应急轻长远、重表面治理轻法治的问题。其次要依法划分,实现行政权力与行政职能部门配置的法治化,解决政出多门、标准不一、界分模糊等问题。
[40] 行政权力的加减法运算特指行政权力在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行政主体内的上移、下放等。二、理论争鸣:学界如何定性权力清单 从权力清单制度问世以来,学界关于权力清单的性质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55] 一个遵循,就是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62]还有学者归纳出权力清单制度八点症结:功能误区、调控误区、权责误区、职能误区、依据误区、主体误区、运行误区和衔接误区。[12]还有1份裁判文书,在证据认证部分法院否定清单有法律属性,认为行政职权法定,权力清单不能与法律规定相抵触,但没有明确清单的性质。协调好三定规定、清单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交叉重复的问题,取消三定规定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行政权力的规定,保留并依法规范清单,确保一个声音,确保法治和谐。
[59]事务管辖权解决的是某一类事务由同一层级哪些行政职能部门统筹或管辖的问题。所谓灵活性,是指权力清单制度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在法治范围内适当降低标准,对实体和程序、形式和内容的要求相对宽松。
二是基于行政权力正当性考量,虽然无需修改法律法规,但是需要调整行政职能、改革行政机构,权力清单应该随之调整更新。所谓原则性,要求依法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给行政权力套牢法律的缰绳,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防止法外设权,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
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诸司法是行政相对人经常会选择的监督方式。[2] 蔡小慎,牟春雪:《我国地方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实施现状与改进对策—基于30个省级行政区权力清单分析》,载《学习与实践》2017年第1期。